江門市人民政府印發《江門市區戶外廣告管理辦法》的通知
(江府[2009]7號)
蓬江、江海、新會區人民政府,市直各單位:
《江門市區戶外廣告管理辦法》業經市政府十三屆三十七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城管局反映。
江門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七日
江門市區戶外廣告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江門市區戶外廣告管理,規范戶外廣告和戶外招牌設置行為及經營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戶外廣告管理條例》、《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廣東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市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江門市區(蓬江、江海、新會區)內從事戶外廣告和戶外招牌設置、管理及相關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戶外廣告是指在道路、廣場、綠地、水域、車站、碼頭等公共場地或者非公共場地的空間、建(構)筑物以及公共交通工具外表上,利用各種形式設置的戶外商業、公益廣告。
戶外招牌是指企、事業單位、行業協會和個體工商戶在其辦公或者經營場所的產權或者使用權范圍內設置的與其單位注冊登記名稱相符的標牌、匾額、指示牌等戶外招牌廣告。
第三條 戶外廣告實行統一規劃、規范管理、總量控制、有償使用的原則。戶外廣告有償使用辦法由市城市管理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根據相關規定和我市實際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實施。
戶外廣告有償出讓收入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四條 戶外廣告的內容必須真實、合法,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要求。
第五條 凡從事發布戶外廣告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必須取得戶外廣告發布資格。
第六條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戶外廣告管理機關,負責戶外廣告內容的登記及監督管理。
市城市管理部門負責制定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技術標準,組織編制戶外廣告設置地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負責審批戶外廣告和戶外招牌設置許可。各區城市管理部門按照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管理范圍和市城市管理部門委托的權限,負責其轄區內戶外廣告和戶外招牌的審批和設置管理。
涉及穿越城市建成區的公路用地范圍設置非公路標志及在公路兩側建筑控制區范圍內設置各類戶外標牌設施的,納入市容管理范圍,應當經公路行政主管部門同意,由市、區城市管理部門審批。
規劃、建設、市政、財政、城管執法、園林、交通、公路、公安、國土、房產、物價、氣象、信息產業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協同實施本辦法。
第二章 規劃管理
第七條 戶外廣告設置應當符合城市戶外廣告設置地規劃和戶外廣告設置技術標準,合理布局,并與周圍環境相協調。戶外招牌設置應符合戶外招牌設置技術標準,應與建筑物整體風格、造型、色調相協調。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設置戶外廣告和戶外招牌:
(一)利用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的;
(二)影響市政公共設施、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使用的;
(三)妨礙居民正常生活,損害市容市貌或建筑物形象的;
(四)妨礙道路交通安全,影響車輛、行人的通行;妨礙安全視距,混淆交通信號,影響車輛駕駛人員對馬路情況的判斷的;
(五)利用樹木設置或者損毀綠地的;
(六)利用違法建筑、危房及其它可能危及安全的建筑物和設施的;
(七)利用國家機關辦公場所、文物保護單位、紀念性建筑、有代表性近代建筑和名勝風景點的建筑控制地帶的;
(八)國家、省、市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禁止設置戶外廣告的其他區域或載體設置的。
第三章 設置管理
第一節 戶外廣告
第九條 利用建(構)筑物外部及其附屬場地、空間設置戶外廣告的,應當征得建(構)筑物業權人的同意。
利用建(構)筑物設置大型戶外廣告牌和較大型懸掛外飄式廣告燈箱的,設置人應當提供該建(構)筑物原設計單位或者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出具的質量安全證明資料。
第十條 需要設置戶外廣告的,設置人應當在設置前向市、區城市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由市、區城市管理部門組織審批。同意設置的,作出行政許可;不符合設置條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決定。
第十一條 戶外廣告設置人取得戶外廣告設置許可后,應當根據相關法律、法規或規章的規定向廣告發布地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戶外廣告登記手續。
第十二條 戶外廣告應當按核準的位置、形式、規格、效果、內容、數量、期限進行設置,并在其右下角標明戶外廣告設置批準號,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的,還應標明《戶外廣告登記證》的登記證號。
第十三條 公共張貼欄由屬地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設置和管理,報市城市管理部門批準,向需要張貼各類經濟、文化等信息的單位和個人提供張貼小廣告的位置。
禁止在公共張貼欄以外的地點張貼小廣告。
第十四條 利用無人駕駛自由氣球、系留氣球、氣模或者布幅、張貼等形式設置臨時性戶外廣告,其中無人駕駛自由氣球、系留氣球、氣模設置時間一般為3日;布幅懸掛時間一般為7日。批準期滿由設置人自行拆除。屬無人駕駛自由氣球、系留氣球施放的,應當先經氣象部門批準。
第十五條 除市、區人民政府組織舉辦的大型活動外,原則上不得在公共綠化地(綠化帶)上插放彩旗。
第十六條 根據政府公益活動需要,取得大型戶外廣告發布位置使用權的單位每年應當提供不少于30日時間用于發布公益廣告。
戶外廣告發布位置閑置時間一般不超過30日,戶外廣告發布位置閑置超過30日的,閑置期內,設置人應當發布公益廣告,發布公益廣告的費用由委托方承擔。
第十七條 依法取得大型戶外廣告設置使用權的,應當自批準之日起90日內建設完畢。
第十八條 公共交通工具(包括:出租小汽車、公共汽車、渡輪)外表可以設置戶外廣告,按照戶外廣告的申請程序辦理手續。
公共交通工具外表戶外廣告設置標準和規范由市城市管理部門會同市交通部門、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制定。
第十九條 在公共場地、空置地、建筑工地和依托建(構)筑物外立面及頂部設置大型戶外廣告,經業權人同意后,由市、區城市管理部門組織招標、拍賣出讓。
第二十條 戶外廣告批準設置期限一般為一年,設置期滿,設置人應當自期滿之日起5日內拆除;需要繼續保留的戶外廣告,設置人應當在期滿前30日內重新辦理延期使用手續。
通過拍賣、招標的方式出讓的戶外廣告發布位置使用權期限:樓宇外立面及頂部的廣告牌使用期限一般為3年,最長不超過5年;立柱式廣告牌一般為5年,最長不超過8年;使用期滿后,應當重新招標、拍賣出讓。
第二十一條 利用公共場地、公共設施作廣告發布位置的,其使用權通過招標、拍賣出讓后,相關管理部門不再另行收費。出讓戶外廣告位置的收益,扣除招標、拍賣、銀行代收等所需費用后,利用公共場地設置戶外廣告的,全額上繳市、區財政。
利用經業權人同意的載體設置廣告的,其出讓收入應當按一定比例返還給業權人,具體標準按市政府批準執行。
第二十二條 租賃辦公(生產)場所的單位,需在其樓宇外立面或樓頂設置廣告牌用于發布本企業形象或產品廣告,符合設置條件的,使用單位可以通過與市、區城市管理部門協議出讓方式取得廣告發布位置使用權。
第二十三條 利用自有物業用于發布自身企業產品或本企業經營的產品廣告位置,不納入招標、拍賣。
第二節 戶外招牌
第二十四條 企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只能在其經營(辦公)場所設置戶外招牌。
多個單位共用一處場所或一個建筑物內有多個單位的,設置戶外招牌應先整體規劃,并按批準的方案設置。
第二十五條 設置戶外招牌應當在設置前向市、區城市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第二十六條 戶外招牌應當按核準的內容進行設置,不得擅自變更。
禁止以直接粘貼墻面或以張貼紙張、懸掛布幅的形式設置戶外招牌。
第四章 維護管理
第二十七條 戶外廣告、戶外招牌設置人對戶外廣告、戶外招牌及配套設施承擔維護管理和安全管理責任。建議設置人為大型戶外廣告購買安全責任保險。
第二十八條 設置大型戶外廣告牌和較大型懸掛外飄式廣告燈箱,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設計,經有資質的施工圖審查機構進行審查,由有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進行施工,并委托有相應資質的監理單位進行監理。竣工后由設置人組織設計、施工、監理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報審批部門備案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九條 依法設置的戶外廣告、戶外招牌及配套設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占用、拆除、遮蓋、涂改、損壞。
因城市建設調整或城市管理的需要拆除戶外廣告的,設置人應當服從管理,如果設置期限未滿的廣告牌,可以由市、區城市管理部門根據實際安排其它廣告位置置換,不能置換的,按照《行政許可法》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條 經登記設置的戶外招牌,因企業遷移、解散、被注銷,設置人應當無條件自行拆除戶外招牌。
第三十一條 所有戶外廣告、戶外招牌及配套設施的設置應當符合相應的規范、標準和質量、安全要求。設置人應當對戶外廣告、戶外招牌及其設施進行日常維護管理和安全檢查,確保牢固、安全、完好、整潔。對殘缺、破損,文字圖案不全,污漬明顯的戶外廣告及配套設施,設置人應當及時清潔、修復、更換或拆除。
遇臺風、暴雨、洪水災害等異常天氣的,設置人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戶外廣告、戶外招牌脫落、倒塌。
市、區城市管理部門負責對戶外廣告、戶外招牌及配套設施的日常監督檢查,發現質量安全隱患,應當提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鑒定。
公安、工商、信息產業等部門依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對亂張貼小廣告的監管。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
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廣東省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進行處理:
(一)未經批準擅自設置戶外廣告和戶外招牌的;
(二)依法設置戶外廣告和戶外招牌,到期后沒有取得延期設置許可又不按時自行拆除的;
(三)違反戶外廣告和戶外招牌設置技術規范的。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未經登記,擅自發布戶外廣告的單位和個人,依據《戶外廣告登記管理規定》第十八條的規定,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30000元以下罰款,限期補辦登記手續。逾期不補辦登記手續的,責令停止發布。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戶外廣告不按照核準登記的發布期限、形式、數量或者登記內容發布戶外廣告的,依據《戶外廣告登記管理規定》第二十條的規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改正,處以30000元以下的罰款。
已經登記的戶外廣告,未按規定在右下角清晰標明戶外廣告登記證號的,依據《戶外廣告登記管理規定》第二十一條的規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未經批準在城市建筑物、設施以及樹木上張掛、張貼宣傳品的,依據《廣東省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第三十九條的規定,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糾正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并可處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 設置人未及時維護戶外廣告、戶外招牌設施,致使其倒塌、墜落,造成他人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的規定,不履行管理職責或者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市政府或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予以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中大型戶外廣告牌指面積50平方米(含50平方米)以上廣告牌,較大型懸掛外飄式廣告燈箱指單面面積3平方米(含3平方米)以上廣告燈箱。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2000年公布的《江門市區戶外廣告管理辦法》(江府[2000]40號)同時廢止。
發布部門: 發布日期:2009年02月17日 實施日期:2009年04月01日 (地方法規)